我国出口欧盟的香精香料类产品大致分为天然香料类产品(如丁香油、薄荷油等)和合成香料类产品(如苯乙醇、丁香酚、香兰素等)。香精香料类产品在REACH中的定义均为“物质”或“配制品”的范畴。根据REACH法规,我国的香精香料类企业需要指定一家可靠的“唯一代表”来履行欧盟REACH法规中的相关责任。香精香料类产品在REACH中的责任分别有(预)注册、供应链上信息传递、授权以及限制。
香精香料类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一般步骤如下:
1.罗列企业对欧盟贸易产品;
2.根据REACH法规注册指南和物质的命名和识别指南(详见www.reach.gov.cn),计算企业出口欧盟物质的吨位;
3.列出所有出口欧盟大于等于1吨/年的物质清单;
4.根据REACH法规适用范围,列出所有需要履行REACH义务的物质清单;
5.收集需履行REACH法规义务物质的信息(物质的识别,谱图信息);
6.寻找联系可靠的“唯一代理”,进行物质的REACH(预)注册。
由于香精香料类产品自身的特殊性,香精香料类企业在应对欧盟REACH法规过程中要注意下列事宜。
首先是物质的识别。在欧盟REACH法规中,物质根据组分和含量信息分为单组分物质、多组分物质和其他种类。与其他化工产品不同的是,很多的香料类产品不是简单的单组分物质,里面还含有与主成分物质相似的异构体物质,且含量很高(在一些情况下,大于20%)。这时,我们就不能把这种香料产品简单地看作是单组分物质,而应该当作多组分物质进行REACH(预)注册。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在预注册时,企业没有以正确物质类别提交,可能将导致无法享受分阶段物质的注册缓冲期。
其次,在香精香料类产品中有部分是天然香料类,即产品是通过天然提取获得的产物。在欧盟REACH法规中,“自然产生的物质”只要其根据欧盟相关的法规没有被定义为“危险品”,那么是免于REACH注册的。那么“天然香料”需不需要REACH注册呢?在2008年4月9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在其更新的常见问题解答(FAQ)中对“自然产生的物质”注册有详细的回答。在ECHA的FAQ中指出,“自然产生的物质”在欧盟REACH法规中有自己详细的定义,只有严格符合欧盟REACH法规中的定义,才能享受免于REACH注册的义务。而“天然香料”只是指产品不是人工合成的,而是从天然产物中提取的。绝大多数的“天然香料”并不符合REACH法规中“自然产生的物质”的定义,即不能豁免REACH注册。
为了免受欧盟REACH法规的影响,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专家强烈建议香精香料类企业尽快分析自己出口欧盟的产品,并委托唯一代理进行(预)注册。对天然香料类产品,需要将产品信息和生产工艺信息与欧盟REACH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看其是否符合“自然产生的物质”,以判定在欧盟REACH法规下的义务。